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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情察世之博客

人生与社会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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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平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2009-12-21 10:57:57|  分类: 钱氏看社会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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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具有绝对性与相对性两方面,一般而言,事物的一般性(普遍性)就是事物的绝对性,而事物的个别性(特殊性)即是事物的相对性。因为同类事物内部都具有相同的共有性质存在,这就是事物的一般性,是事物绝对不变的本质;如果该事物的一般性已发生了变化,它就不再具有原来事物的本质存在,它也就不再是原来的事物所在了,而是一个变异了的另外的新事物。而同类事物的外在特征中则表现着各自不同的差异之处,这个微小的差异便是事物的个别性,是事物外在经常变化的相对东西。这样便构成了事物的一般性与个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事物两方面的性质特征来,任何事物都具有如此这般性质特征的两面性存在。只讲事物的一般性和绝对性,就会忽视了事物的个别性和相对性;只重视事物的个别性和相对性,必然会忘记了事物的根本所在。虽然,事物的一般性和绝对性决定了事物的本质,个别性和相对性必须服从一般性和绝对性的性质和意志;但是,事物的个别性与相对性又显现了同类事物之间的微小差异和外在特性存在。

    这里就以“平等”为案例,阐述事物这对一般性与个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事物两面性原理。

    人们总是以为“平等”只是相对的存在,这也是人们对事物这对两面性不认识的所致原因了。“平等”作为人类社会中最必须具备的品质和特性,唯有“平等”方能显现人类社会之所以为人类社会的根本性质和特征所在,它也是人类社会中公平、正义、道德等理性认识之根本。

    “平等”作为事物,也是人类的理性认识,同样具有事物的一般性与个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存在。“平等”的绝对性也就在于人类社会性质之根本,即法律的绝对平等和自由的绝对平等;而“平等”的相对性则在于人们收入方面的相对平等。因为自由是人生存的根本权利,是人作人的天性和根本,是人类属性的一般性和绝对性。法律是人类社会的根本,是保障人类社会正常健康运作的一般性和绝对性,这也是因为人具有原罪和本罪的祖先基因的动物性存在,这就需要一个公平的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公正的保障;而法的精神则是人类公平自由的行为规范。因此,作为人生存的根本权利和事物的根本性质,法律和自由就必须是绝对的存在,而绝对不允许是相对的平等。可以想象,一个提倡法律与自由相对平等的社会为什么性质的社会呢?这必然是一个提倡人与人不平等的社会性质所在!一个法律与自由相对平等的社会,它是一个有些人的自由多一些,而有的人的自由则少一些的不公社会;它是一个有些人享有法律特殊照顾,而有些人不享受法律保护的不平等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是一句空话和废话。

    收入是相对平等的,这是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勤懒、能力、运气等的原因,这些不确定性的因素和差异,最终导致人们对财富的拥有程度只能相对平等的。虽然说收入为相对平等是真理的话,但是,在一个贫富悬殊的社会,即有的人生活于花天酒地之中,有的人则上不起学、住不起房、看不起病等,甚至是吃不起饭的社会必定是一个不正常不公平的社会实质。收入的相对平等意思和意义,即在于通过有的人通过勤劳、创业、能力、科技发明及运气原因,容许对社会财富占有较多一些,而对一些懒惰者、能力或运气较差者的一种鞭策作用,成为起到激励人们积极向上的动力源泉。自然,在一个正常健康的社会中,纵然有些人占有社会财富少些,但是,他们同样享受到了这个社会中必需的生活保障和待遇,而不是存在有看不病、住不起房、读不起书及饿肚子的现象存在。这也是社会功能通过税收与保障机制来调节社会收入的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根据事物一般性和个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等两面性原理,“平等”同样存在着一般性和个别性、绝对性与相对性存在。作为人和人类社会最根本的性质特征来说,法律与自由必然是绝对平等的,而作为人外在物所存在的差异性和常变性特征,收入可以是相对平等的存在。这就是“平等”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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