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墨子)的观点认为:“利”是“义”的本质;而后墨家对“利”本质的观点则认为其所得而喜。
从墨家的观点来看,表面上前一个为功利主义思想,后一个则为实用主义思想。然而,就其内在性质而言,它们却是反倒了过来的思想观点。“义”的本质为“利”,但是,此“利”并非文字表层意义上个人的纯利益,而是指有益于人类的物质或思想行为。
那么,什么是有益于人类的物质或思想行为的呢?以余之观点认为,这个“义”本质的“利”是指一切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思想行为。因此,以“义”之本质为“利”便不是功利主义那种的纯利益了,而应是称为理性之中的实用主义更为合适。如果仅从利益来称之,我们往往又会以眼前利益牺牲了人类长远利益,或者是,以少数人个别利益牺牲大众人利益(即少数人以一己私利而侵占了大多数人利益)事情发生;当然,我们也不能以多数人利益为借口来损害少数人利益。可见,“义”应是指人类基于理性与良知而维持地社会公正的思想行为。因为唯有公正及公正的社会环境才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关于黑家对“义”本质的定义,如果是从表层意义观点来解释,这是错误的;但是,如果是以“义”内在意义的观点来看,这却是正确的。因为人类社会唯有维护了正义,人类才能获得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的环境条件;而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这个“利”就是“义”的本质所在,即凡是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事物便是义的本质,因而,“义”的本质为“利”,这所以是正确的。
而“利”的本质为所得而喜的后墨家思想,这在表面上是实用的,但却难免要沦为功利主义色彩。这是因为人因获得所得而喜的范围太过于广泛了,人一般都是以其所获的是有利个人自己的便为所喜,而不利于个人自己的就要为之所恶了;这在表面上是没有错的;然而,问题的关键是这个有利于个人自己的利所喜是否是公平和合理的性质所在?而在现实社会之中,却往往存在着因为侵占公众人权利的利所喜的事件也是很多的(因为从一般意义上说,个人获得利益便会所喜的心理特点而言的),而那些因侵占他人权利而得利的所喜却既不是“利”的本质所在,这是“义”本质所规定了的内涵所在。因此,这种所喜的“利”也必定不是“义”的本质所在。也即是说,个人所喜之中既包含有利的本质的因素,也含有非利的本质因素存在。先不要说那些侵占他人利益的行为所获得的“利”不说,就是那些为了“义”而牺牲自己利益的行为,而按墨家表层意义上的观点所认为的放弃利益必为人所恶之,因为墨家观点之利的本质为所得而喜的,而人丢失了利益必不所喜是也。进一步说,所得而喜也有因人而异之,有人因为得私利而喜(包括正当与不正当的),有人因为奉献社会而喜;所得而喜也有因得而异,有的得一时感官剌激而喜的,有的得领悟明了事物原理而喜的等各所不同。因此,后黑家的这一观点就有失偏颇了,以人所喜恶的功利而沦为成了功利主义思想之所在。所以,“利”的本质为所得而喜的实质是功利主义思想。
实际上,“义”的本质的“利”,是指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思想行为,这不仅是“义”的本质,也是“利”的实质内涵所在。这就是说,“义”的定义为公正的思想行为;“义”的本质为“利”,即凡是有益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思想行为。这样理解“义”与“利”才能获得此两者的真实性质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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