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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性对客体的说明  

2015-04-01 22:23:20|  分类: 钱氏看哲学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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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有”是“有”建立起来的一个他物——客体,并与“有”对立,“有”本身只是一个抽象的形式——规定,规定也就是本质,即某事物的规定性就是该事物的本质。

具体的东西(实有)是个别性的,它的差别就是特殊性。而普遍性则为最近的类或者说是某一类事物(或最近类)共同的规定性。共同的规定性就是普遍性的东西。例如,一个玻璃杯是一个个别性的实有,它以杯子的普遍规定性作为一个类,即形成一个内空间的可以盛纳液体的小器皿;至于需要采用什么质料(如玻璃)来制造以及将杯子设计成什么形状或大小等规定就是它的特殊性。这就是说,这个玻璃杯是以玻璃为质料和某形状等特殊性来根据杯子的普遍规定性给予设计、制作而成的个别性的具体物。一个玻璃杯作为一个实有的具体物,一个与玻璃杯概念对立着的实在化了的他物。杯子是类,玻璃杯则是类的种,因为除了玻璃杯外,还有瓷杯、金属杯、木杯、纸杯、塑料杯等其它的种。

黑格尔说:“个别的东西是作为直接表象那样的客体本身,是那个应该下定义的东西。个别客体的普遍的东西在客观的判断或必然的判断的规定中,自身成为类,并且是作为最近的类,即具有这样规定性的普遍性,这种规定性对于特殊的东西的区别说来,同时也是原则。对象在特殊的差异那里具有这个区别,这个差异使对象成为规定的种,它使这个对象与其余的种之分离有根据。”

类的规定性就是该类的普遍性,种则是该类的特殊性,类的普遍性跟种的特殊性结合为一体时,就是一个既包含有普遍性又存在着个别性的东西——实有。种以类的规定性作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特殊性,类又是衍生种规定的基础,个别性正是从其中衍生的具体物——客体。如人类是生物中的一个类,黄种人是人类中的一个种,汉人又是该种中的一个民族,某姓氏则是该民族中的一个家族,某人是该家族中的一个拥有人类普遍性及某家族特殊性的,且具有自己特性的个别性的个人。

所以,个别性既包含着普遍性,又包含着特殊性,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融合下所产生的新特性——个别性。对于普遍性来说,它是具有类的共同属性——共性;而对特殊性而言,它则又为种的独特属性——特性,乃至于是某个体可以跟其它同一种相差异的独一无二的特性。戈特弗里德·威廉·莱布尼茨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譬如,某人是一个具体的个体,这是其在总体中所表现出来的个别性,这个总体包含着人共同的普遍性以及这个自己跟其他人相区别的特殊性,这就构成其是一个具体的个别性所在。而特殊性就是能够与他人相区别的特性,普遍性则是规定所有人共同的属性。即某人之所以是某人,就在于其除了拥有人类共同规定的普遍性外,他还具有属于自己独特的特殊性并与之所共同构建和包含了这个个别的总体。正因为个别性同时包含着普遍性与特殊性,并且是两者的统一,因此,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并不存在有根本冲突。即某人虽然是一个特殊性的个体的人,如天赋、性格、好爱等;但同时亦是拥有人类共同属性的具体的人,如人类共同的开放性、可塑性、创造性、良知、理性等属性。个人不可因为他的特殊性来否定了他作为人类中一分子所共有的普遍性,而人群同样也不能以其普遍性否定或抹杀个人正常的特殊性。个人是如此,社会亦如此。因而,普世价值乃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因此,个人应当在遵循该共同原则和价值观的基础上,完全可以追求着自己的独特生活方式及个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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