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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存在者  

2015-07-08 12:04:40|  分类: 钱氏看哲学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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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存在者在词义上具有近似性,都具有“有”或“在”的意思。存在一般是对有的泛指,存在者则特指为某物或意识体的实有。存在与存在者的连结意指着存在为广泛的客观存在,为一某物的实在;而存在者则为主体的此在,为一知觉的意识。因而,存在与存在者被引申为被感知者与感知者、被认识者与认识者。当然,存在者同样为一被感知者和被认识者所在(这只是发生在存在者与存在者共在及其之间的照面)。

“客观事物是指不以人意识转移而转移的客观存在”。这即是说,不管被感知者是否是为感知者所感知到,然而,被感知者依然是存在着。而作为感知者来说,他只有对感知到的东西才能感知到其是存在着的,否则,必会以其为不存在。这就是存在就是被感知说。在人的世界观认知论中,人的认知就是人的世界,世界即是以人所感知及认识到的所有认知建立起来的世界:有多宽阔的认识便相应会有多广阔的世界,浅薄及狭隘的世界来自人狭浅的认知。应当说,这是站于主体角度上衡量与综合的观点。因此,不同认知的人便有了不同的世界观——“世界是人意志的表象”。但是,不管人能感知或不能感知、认识或不认识,客观世界依然为实实在在存在着的实有世界、客观事物依然是存在的实有事物。譬如,在人肉眼无法观察得到的遥远星系,就不以人的意志转移而转移,不管人能认知与不认知亦好,它是客观的存在。又如,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不管是在当时还是现代,人们能否认识到它的实际价值亦罢,它的社会价值同样是客观存在着的,不会因为谁的无视而不存在,也不会被人们对其价值的否定而转移了。

譬如,当我们分别进入二个同样为黑暗的房子,一个是自己所熟悉的房子,另一个则是自己完全陌生的房子时就会表现出不同的感觉和神情。当进入自己熟悉的房子,当然会对里面所摆放的物件及位置就非常清楚,如一张圆桌就摆放在房子的中央、一个壁柜竖立在某一墙壁之下等等。当进入另一个自己完全陌生的房子时,由于自己对其一无所知,也就自然无法了解到里面的情形,只能茫然和不知所措地摸索着;尽管其装修、物件及摆放跟那一个自己熟悉的房子完全一模一样亦好。只能直至打开了电灯或天亮之后,我们才可明晓里面是一个怎样的样子的情形了。

在这个例子中,不管人能不能感知到此二个房子里面的东西与否,但这二个房子的东西仍然是存在着的,并不会为人的没感知和不认识而不存在——不为人意志的转移而转移。“人意志转移而转移”在这里仅指认知的变化及指不具备改变某物状态能力条件下的意志。

“客观事物是指不以人意识转移而转移的客观存在”,其中的“不以人意志转移而转移”,所指的也只是仅针对人的认知及指不具备改变某物状态能力条件下的意志。至于人力所能及之事,人必然是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来改变世界事物,如移动或摧毁某块巨石。而且,某客观事物的存在乃根据其理念而建立起来的实在,它不会在自然而然的盲目中便给予偶然碰巧地产生了出来。这即是说,客观事物本身并不是盲目中偶然的碰巧产物,而是依据理念规定而建立的实有。自然自身只是一个直接、被动的巨大能量场,自然界及万物正是按照理念规定而建立并凝聚起来的实在的客观世界。自然只是理念的一个为其提供质料的基地及演绎的舞台,而理念则为自然建立和展开了多姿多彩的万物有序和有规律演化着的共存局面——理念为自然建立诸多事物规定及运作法则。理念源自宇宙精神——上帝的制定与建立,而人作为自然界中精神的代表者,总是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创造自己的世界——人类社会文明。人类总依据自身能力可及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志改变着世界及转移客观事物的。所以,“客观事物是指不以人意识转移而转移的客观存在”,这只是人从认识论而言及能力所不及条件下的原因。

人根据自己的能力来改变世界和创造自己的世界,这虽然在自然界力量及上帝面前显然是很渺小,但亦总算为人类本身能力和意志在发挥作用的诸多事件发生及存在着的事实所在。可是,只具有渺小能力的人类切切不可狂妄自大——因自以为自个成为地球的统治者而得意忘形和任意妄为:横无惮忌地破坏自然。然而,人类目前的这种极有限力量在面对自然界力量面前,就显得多么渺小和可笑了;人类破坏自然的恶行也就必定会遭到自然界的严厉反噬和惩罚。

作为被感知者、被认识者与感知者、认识者,实际上,这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主体必为一意识体,意识是指具有知觉的精神。因为信息也是精神构成的组成部分,为一没有知觉的内容。精神(灵魂)虽然由意识、信息(思想)、境界(界限与精神力)及能量等所构成。存在者或为一客体,或为一主体。不具备意识的存在者只能为一客体,它不能成为一主体;除非是某一意识体入驻其中并与其发生融合,方可成为一主体,如二元论中的灵肉结合的生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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